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8-05-08 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教学、学术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校重要的基础建设之一。为保证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条例适用于我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和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章和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校区内所有公用计算机及局域网必须通过校园网访问Internet。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不得再以其他的方式连入其他网络中。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发布非法、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六条 校园网络主节点及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电源及有关设备。

第七条 计算机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地址直接连入、通过局域网连入)均必须办理入网手续并取得管理部门认证授权。未经过授权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及他人网络帐号,网络用户应对其帐号、密码以及入网用软件和硬件负责,不得外传、外借,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侵占校园网在校区内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非法用户使用合法用户的帐号进入校园网的,将追究该帐号拥有者的责任。

第十条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机关各处、各院(所)等单位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如发现此种情况,网络安全员或用户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或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2018 湖北美术学院 Copyright © 2018 HIFA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08991号